• 光头男持刀骂城管20分钟 先前曾多次谩骂城管如地头蛇般霸道

  • 发表时间:2016-04-22 20:20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据报道,近日,一光头男持刀威胁谩骂执法队员20分钟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众多网友纷纷感慨城管不容易。

    光头男持刀骂城管20分钟  先前曾多次谩骂城管如地头蛇般霸道

    光头男子持刀威胁谩骂执法队员(视频截图)

    4月21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了位于郑州市中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附近的二七执法局。此时,王国强正要去嵩山路公安分局协助办案民警调查此事。

    “当时我感到特别委屈,可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克制自己的情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47岁的王国强告诉记者,4月19日上午9时许,他们中队与淮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起,上街清理辖区内占道经营的摊贩。清理到汉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家胡辣汤店时,发现该店在门前的人行道上,摆了一些桌凳和灯箱。执法人员上前清理占道物品时,一名光头、体型较胖的男子掂着一把菜刀,从店里冲了出来,对着执法人员大声叫骂。他上前制止,被对方指着鼻子辱骂和威胁。

    “其间,我多次提醒光头男子注意文明用语,他却骂得更凶了,并不时拿着刀对着我比划,还拽着我说要到没人的地方剁我的头,让我小心老婆孩子的安全。”王国强说,光头男子在持刀骂他的时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队友也多次上前劝阻,可谁劝光头男子就骂谁,还不时拿着菜刀朝路边护栏上砍,围观群众被吓得四处躲避。

    “被他谩骂威胁了约20分钟后,我报了警。”王国强说,光头男子在持刀辱骂执法人员时,一名戴眼镜的中年女子一直在旁边帮男子说话。听到王国强打110报警了,中年女子立即夺下光头男子手里的菜刀,将男子推到一边,自己与执法人员纠缠。民警赶到后,将双方人员带到嵩山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当天也在现场的执法人员郭傲成说:“以前在清理占道经营执法时,经常会受到商贩的阻挠和围攻,为了清楚记录执法过程,我们每次外出执法时,都会将执法过程完整拍摄下来。”谩骂执法人员

    王国强说,被光头男子谩骂威胁的视频,他只是作为证据进行留存,并没有向外界透露。没想到,有网友用手机拍下了当时的情况发到网上,后被大家转发。

      [回顾]商户“光头男”曾多次

    在二七执法局采访时,执法人员曾调出了三段由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除了4月19日执法人员被光头男子辱骂威胁的视频外,还有4月8日执法人员在清理该店门外灯箱广告时,被光头男子辱骂的视频。去年2月,该店因破坏临街文化墙,办事处和执法人员前去制止,遭光头男辱骂。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以涉嫌破坏公共财物将光头男治安拘留。

    “从去年8月份开始,郑州市加强了对路面占道经营的治理,我们中队为此每天都要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占道的商贩和沿街商户摆放在道路上的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王国强说,经过半年多的治理,大多沿街商户能自觉不占道经营,尤其是以前占道比较严重的汉江路,除了光头男家的胡辣汤店占道经营外,其他商户都不再这么做。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多次去劝阻和清理这家胡辣汤店的违规占道行为,但每次队员都会遭到辱骂,以致大多队员都不愿来这里执法。”王国强说。

    民警表示,光头男子手持菜刀威胁辱骂执法人员的行为,已涉嫌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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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屈啊!”这是基层民警受伤后经常说的一句话。“我们干的就是这活,怕危险就干不了警察。做警察的,大大小小、多多少少都受过伤,被袭击过。我们连自己都保护不了,何谈去保护人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这样说。

    一个干了多年的老公安感慨道:“几年前像农村里的聚众赌博案子,只要去两三个民警就能搞定,现在就是十几个民警去也不一定能拿下来。”

    警察的执法权威何以屡遭挑战甚至“挑衅”?从客观上分析,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迅速增加,犯罪的恶性化、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淡漠,有些人片面认为杀人、放火等才是犯法,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的人则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对待民警依法管理的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认为民警是故意和自己过不去,激动之下容易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行为。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金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很多暴力抗法是一种警察与执法对象素质不对等产生的冲突。”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年来,警察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也频频被提及。公安部对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仅仅几年的时间,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侦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五条禁令”等规定相继出台。

    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本来这是一件好事,但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民警变得好欺负了,于是袭警事件不断发生。而一些矫枉过正的内部管理机制又使民警更加束缚了手脚,导致民警不敢大胆管理,甚至出现“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不正常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们自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是我们自己把执法权威丧失了。”金教授说。

    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认真开展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行风评议、大讨论等活动,使广大民警的执法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善。但少数民警存在的特权思想依然是队伍建设中的“沉疴”,依然没有完全根除,反映到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执法水平不高,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关系,导致民警屡屡“碰钉子”。一些民警“机械”执法,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最终陷入被动,导致事态扩大化。

    人大代表建议增设“袭警罪”

    就在袭警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时,要求专门出台“袭警罪”法律条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早在去年“两会”期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来自湛江市爱国派出所的全国人大代表麦杰俊代表,又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议案,重提旧话: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名。

    议案里分析,立法的缺位是暴力袭警案件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另外,与没有赋予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具有强力自卫权有直接的关系。

    我国总是着重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害公务的行为,未授予警察强力处置的权力。有代表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思维惯性,在认定或查处暴力袭警犯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首先注意被侵犯的警察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却忽视警察受到侵犯的情节。

    现有法律处理暴力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案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章立军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袭警罪,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是按照“妨害公务罪”和有关条款对暴力抗拒执法人员进行制裁,袭击警务人员与妨害其他公务员执行公务按照同一罪名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轻微伤害行为,往往是作为原有罪名的一个从重情节考虑,即所谓“犯罪后逃避抓捕等暴力袭警”,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理。

    更麻烦的是,如果袭警没有造成民警伤亡,则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得不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成本低,是袭警案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直接原因之一。

    据统计,浙江去年有233位民警因公受伤、九人在执行警务工作时献出了生命。可见,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面临着比其他公务员更多的危险,遭遇暴力袭击的机会要大得多。所以,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警察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显不合理,警察是执行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还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警察的权威不能保证,那么国家的公权就要遭到践踏,最终损害的也是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民警在面对普通公民时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类似谩骂这种对民警进行“精神攻击”的行为更应当管一管———它的大量发生,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正在立法的“治安管理法”也可以考虑增加相应条款,将这些司空见惯的“发泄方式”按“袭警”论处。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如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

    另一种声音增设“袭警罪”有“远忧”

    就在一片要求出台有关“袭警”罪法律条文的呼声中,另一部分法学专家却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已足以保护警察。妨害公务罪保护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尽管这个罪名量刑偏轻,但是对造成公务人员伤残和死亡的,《刑法》中还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罪名的处罚上限都是死刑。

    反对的另一理由是随意增加罪名不适合当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与我国的国情和民情。有些国家有袭警罪,但他们的法律体系和我国不一样。而我国的法律是比较简约的,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已经涵盖了这种袭击警察的罪行。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刑法中已有妨害公务罪威慑和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袭警罪”,难免放纵少数素质不高的公安民警“滥用特权”。如果要增加“袭警罪”,就应该相应地增加“扰民罪”,加重对警察犯罪的处罚与增加“袭警罪”同等重要。“袭击警察不能按袭击老百姓同等处理,同样,警察犯罪更不能等同于普通工作人员一样处罚,因为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为善则善无不至,其为恶则罪恶滔天。”一名网民这样说。

    执法权威是法律赋予的更是自身树立的

    权威是公安工作的立身之本。无论袭警罪名存在与否,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树立依然要靠公安机关本身。

    权威,即位而有为,为而有威。威信和威严的树立既宽泛又具体。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有权即有威”、“有了职权就有了威信”,因而,队伍建设上难免出现一些“重叠治理”、“辗转整合”并“屡治屡犯”的劣性现象,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则是言出法随、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弄法、滥施法威。公安机关应正确理解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及相互关系,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度”,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

    有人士认为,警察作为国家赋予权利的执法者,在执行公务时是公权的代表,身负保证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和人民警察两方面的教育,在全社会建立起和谐的警民关系,构筑依法执法、知法守法的法治大环境,才能有效减少袭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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