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岁单身汉400元买老婆 法官提醒:花钱买媳妇恐涉嫌违法

  • 发表时间:2016-08-29 18:59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64岁单身汉400元买老婆 法官提醒:花钱买媳妇恐涉嫌违法64岁单身汉400元买老婆是怎么回事?被拐妇女又是谁?近日,村里的单身汉买来一名妇女共同生活,有群众向警方举报后,目前,警方已迅速解救出该妇女。

    案发:

    单身汉买“老婆”被举报

    今年3月,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方碑村,村里64岁的单身汉何进家里突然来了一名妇女。有群众发现,何进外出时,都将这名妇女锁在家里。

    在听说该名妇女是何进买来的后,有群众便向警方举报。3月18日,民警赶到何进家中,将妇女罗某解救,并将何进挡获。随着多名嫌疑人到案,何进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过程逐渐浮出水面。原来,3月14日,同村的何成听闻内江市威远县东联镇凤金山村村民段军家中有一名妇女要贩卖,便将此事告知何进。当天下午,何进乘坐何成的摩托车前往段军家中。讨价还价后,何进以400元将妇女罗某买下,准备带回家一起生活。

    随后,在段军、李磊的哄骗下,李磊和罗某一起乘坐何成的摩托车,来到何进家附近,将罗某交给何进。为此,李磊从段军收取的400元中分得100元,何成从何进处收取了60元车费。

    调查:

    患病妇女已被拐卖两次

    因涉嫌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段军、何进、何成于3月1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李磊于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被害人罗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那么,罗某来自哪儿?原来,罗某也是段军在几个月前从龚智手中买来的。也就是说,罗某在短短几个月内便被拐卖两次。今年63岁的段军因肌肉萎缩,失去行动能力,此前他曾委托龚智,让对方帮忙找一名合适的妇女照顾他的生活。

    去年八九月的一天,龚智在内江市隆昌县黄家镇汽车站附近跑摩托车载客时,发现一名神志不清的妇女,这名妇女便是罗某。龚智与段军联系并索要费用,得到承诺后,便将罗某送至段军家中。段军看上罗某并有意将其留下后,龚智便以200元将罗某卖给段军。因担心罗某不能煮饭、洗衣和照顾他的生活,段军当场只付给龚智100元。直到10天后,龚智才上门拿到剩下的100元,并带走段军家中的1.5斤菜籽油。

    之后,罗某便留在段军家中一起生活。直到今年正月的一天,罗某精神病发作将段军砍伤后,段军便有了将她卖给他人的想法。

    判决:

    两人被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智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罗某送至段军家,并索取200元报酬,构成拐卖妇女罪。段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李磊明知段军拐卖妇女,仍协助哄骗和接送罗某,两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何进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何成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帮助接送,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8月23日,法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龚智、段军、李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万元、1万元和3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何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何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的审判员曾亚君介绍,段军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拐卖妇女,最终法院是根据刑法“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而定的拐卖妇女罪。

    法官点评

    “刑九”后收买妇女一律追刑责

    根据刑法原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买主”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九’实施前,拐卖妇女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未阻止被拐卖妇女返回居住地的,很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曾亚君表示,在拐卖妇女案中,如果没有买方市场,也就没有卖方市场。此案的指导意义就在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买主”一律被追究刑责,从严打击源头的买方市场,能有效遏制卖方市场,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

    小伙“娶”到缅甸新娘人财两空 法官提醒:花钱买媳妇恐涉嫌违法

    近日,一位老奶奶带着几位小伙子来到凤庆县人民法院鲁史中心法庭,刚到接待室一落座,老奶奶就迫不及待地向法官问道:“我这买孙媳妇的钱还能不能拿回来呀?”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老奶奶因为家庭条件差,孙子虽然已经三十多岁了,但一直没有结婚。一位远房亲戚告诉老奶奶,娶本地的女孩要花十多万元,不如娶一个漂亮温柔彩礼少的缅甸女孩。于是老奶奶一家节衣缩食东拼西凑攒了几万元给了这位远房亲戚作为彩礼,又签署了一份由亲戚提供的协议书,协议中承诺若缅甸媳妇逃跑,媒人将退还全部彩礼费用。随后,这位亲戚便带领一位缅甸女孩来到老奶奶家。老奶奶一家并未深究这个女孩的身份,就让孙子与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一场婚礼,但是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多久,这个女孩就不辞而别,不知所踪。老奶奶一家找到媒人,要求按照当时所签协议退还彩礼钱,媒人借口钱都已用完拒绝退还。老奶奶一家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法院。

    接待老奶奶的杨小影法官告诉她:虽然她与媒人签订了协议书,但这份协议中提及的相关行为带有一定的买卖性质,该协议的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如果老奶奶认为媒人与缅甸新娘“联手诈骗”,可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凤庆县人民法院谢明天法官认为:近年来,由于本地农村未婚青年男多女少,而一些未婚女青年又外出打工并留在当地生活,使得本地未婚青年的男女比例失衡情况更加严重。且本地离婚率有增高趋势,离婚后女青年再婚较容易,但部分男青年却因为彩礼等因素导致家庭财力下降,加上年龄偏大又是二婚,很难再婚,这也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部分外来妇女没有有效身份证件和入境手续,涉嫌非法入境。有的群众在“迎娶”此类人员时,知道对方没有合法身份,却没有到民政等部门进行登记或询问。

    法官提醒:花钱买缅甸新娘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存在极大风险,即便签订了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首先,缅甸新娘多是非法入境,没有户口、不能办理结婚证,一经发现就会被遣返,买方就会落得人财两空。其次,即使个别被“介绍”的缅甸新娘有合法入境手续,并与中国男子办理结婚登记,可是婚后双方由于国情、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相处和沟通并不容易,离婚率普遍较高。一旦新娘因故选择“逃婚”回国,丈夫即使希望离婚再娶,离婚程序也极为复杂。再次,缅甸新娘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够随意买卖。这种金钱交易明显、缺乏感情基础的跨国婚姻,不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可能涉嫌收买拐卖妇女罪。农村未婚男青年要增强防范意识,谨防被骗,也不要以身试法。(来源:法制网见习记者 蒋琳 通讯员 谢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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