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发放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2016

  • 发表时间:2016-12-07 17:24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河北发放取暖补贴,今冬,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创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取暖补贴制度开始施行,域内所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都能领到310元的取暖补贴。截至目前,该县共为19087名老人发放了取暖补贴。

    河北发放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2016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右)上门为该县小厂村村民发放领取取暖补贴的银行卡。

    多省份规定室温要达到18℃以上

    家中供暖温度是否达标,“18℃以上”是一个衡量标准。

    2012年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不得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不得低于14℃。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山东、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已出台供热相关政策,对供暖季室内采暖温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山东、辽宁、黑龙江等多地提出,应当保证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内蒙古要求,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未提到具体室温数值,但指出,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室温不达标时部分费用可退回

    室温不达标怎么办?辽宁、内蒙古等多地要求供热单位退还用户部分热费。

    辽宁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内蒙古提出,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山东要求“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河北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另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2016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

    二、补贴原则:

    公司员工无论有无住房一律暂按60平米面积给予报销,超出面积部分一律自行负担。

    采暖费每平米报销金额以所在地取暖公司取暖费收取单价为计算标准。

    报销以员工在本公司工龄年限的长短来确定采暖费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标准见下表:

    河北发放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2016

    三、补贴发放形式:

    四、公司员工取暖费补贴一律采取报销形式,于每年12月份通过采暖费发票给予报销。

    五、员工冬季采暖费补贴列入各分公司经营成本。

    六、本办法暂执行一年,今后将按照公司员工等级重新制定采暖费报销办法。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现就发放2015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5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 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

    (三)对按照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含按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保人员),按本条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三、发放时间

    2015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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