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岁男孩称遭绑架村民打残“人贩”赔12万 事发当时经过回顾

  • 发表时间:2017-11-03 09:22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通过此事,警察和检察官们给我们讲了很多法律知识,我才知道原来小偷也不能打,更别说没弄清情况的无辜者。”甘立鳌告诉记者,事发后不久,他们六个承认打人的村民很快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去年10月被移送检察院后取保侯审。“如果当时就知道打 人贩子 也犯法,我肯定就不会承认。”甘立鳌说,赔钱的事他没有告诉父母,一是觉得丢脸,二是怕增加老人的负担。10月12日,甘立鳌和妻子悄悄找人借了两万块赔给了李业强。“帮这个忙亏大了,今后遇事冷静点。”甘立鳌说。

    律师说法:私力救济不可取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专委秘书长蒋健律师告诉记者,拐卖妇女儿童一直是个打之不尽、除之不绝的社会难题。虽然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课以重刑,司法机关也持持续的高压态度,重判、重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每年仍有妇女儿童被拐卖,造成骨肉分离、家庭破碎,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龙山村误打“人贩子”案件,首先体现出有良知的老百姓们,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深恶痛绝,自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其次,也充分体现了山村群众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

    蒋健认为,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有着天然的愤怒,从情感角度看,村民们的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律上,这样的暴力殴打、伤害行为是不当的、违法的。对于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正确的做法首先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不能把外地人都当成坏人;其次是,此案中的关键人证小炜,仅仅是一个九岁的孩子,是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他的话甚至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因此村民对于孩子的话,应该进一步核查确认;第三,即使核实清楚当事人确有犯罪嫌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而不能施以压服嫌疑人以外的暴力进行殴打。

    蒋健告诉记者,此案具有普法教育的典型意义,希望公众能从此个案中吸取法律教训。“法不责众,是老百姓的传统法制思维,但这是错误的。”蒋健表示,老百姓在面对小偷、强盗等违法犯罪人员时,有私力救济的习惯,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抓到坏人首先是打一顿,甚至有将人打死的案例,这与现代法制思维背道而驰。“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认定其是罪犯。”蒋健说,即使是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除专门的司法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对其实施惩处和暴力伤害。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认为,本案的最终解决虽说不上皆大欢喜,但却充分体现了兴文县检察院践行了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李业强获得各类经济损失赔偿12万元整后出具谅解同意书,且请求兴文县检察院不再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这有点类似于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辩诉交易,它们的共同基础都是契约关系,它们是欧美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两类最重要的司法制度。我国虽然不承认刑事和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和解的萌芽,比如轻微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谅解同意书等。郭刚律师特别提醒的是,很多偏远地区常误认为人多力量大及法不治众,但实际上法律并不会因为人多就存在所谓的真空状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在面对一人还是团伙甚至集体组织时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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