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任何判决都不应逃脱民意 “辱母案”二审

  • 发表时间:2017-04-06 17:44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山东聊城辱母案一直牵动着许多网友的心,之前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惹起了很大的争议,许多网友表示于欢在目睹母亲受辱后,用刀刺伤要债人,导致一人死亡是在情理之中,法院应从人情方面考虑,而不是直接判处无期。

      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明确表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之前山东聊城的“辱母伤人案”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反应;或许,沈德咏在山东的这次谈话是有的放矢的。

      长期以来,在公共案件中,总有一种声音指责所谓“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傲娇满满地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这已经不是要强调审判独立了,而是不想让公众说话,找出“专业的借口”堵上天下悠悠众口。

      任何判决都不应逃脱民意的议论、臧否,“无菌室”的司法,注定无法赢得公信。

      这次沈德咏在谈话中对司法案件中的“民心”、“人情”,有着很多充分的肯定:“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等。

      沈德咏的这些金句,司法人员要品品其中的味道。这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审判独立,但是司法专业化不意味着与“民意”相左。相反,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治是有力的,所以它能够说服公众,判决也应该有足够强大的说服公众的自洽能力。

      目前,很多争议案件,群众不买账,到底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法律”,群众不懂,还是法官写不清有力的判决理由?很多层层相因的“司法土政策”,本身就偏离法治轨道了。有罪判决动辄要求当事人“应当预见到……”,是不是脱离案发场景,以法律之名难为人?司法人员不能埋头拉车,还得抬头看天。

      法律和民意,本质应是不矛盾的。民间关于正义、尊严、是非的朴素理念,以及种种正常的世事人情,应该被法官充分考虑,在司法渠道中有正常的吸纳;民间的批评之声,也不要简单粗暴地直接扣上“舆论绑架司法”的帽子。

      正如沈德咏说的,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本质上,沈德咏的高见,就是为司法案件中的“民意”正名。期望司法判决面对民意汹汹,多一份释明讲理,少一份傲娇自许;多一份坦然倾听,少一份“大战风车”。

      而在“辱母杀人案”面临二审之际,望司法人员能听懂最高院副院长的高见,既依法独立办案,“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同时也能“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用“看得见的正义”,去抚平争议判决激起的舆论怨怼,去对接社会的正义期许。

      期待聊城辱母案的二审能给当事人、给社会一个合理的结果,我们需要的不止是一部冷冰冰的法律,不同的案件,一定会有他们之间所不同的地方,法律结合实际,审判之中听取民意,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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