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警察被判无罪 死者家属曾向对方索赔265万元

  • 发表时间:2015-10-04 04:16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据报道,2006年6月,原中国研修生罗成在日本一马路上接受警察例行盘查时逃跑。警察因遇到抵抗而开枪,致其死亡。日本最高法院最近重审此案:日本警察被判无罪。

    日本警察被判无罪 死者家属曾向对方索赔265万元

    2009年4月27日,宇都宫地方法院再次审理该案,罗成的妻子和哥哥去日本讨公道。

    据日本共同社10月2日消息,日本最高法院9月30日裁定驳回日本警察射杀中国研修生案原告上诉,日本警察被判无罪。

    报道称,开枪警察以“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罪”为由遭起诉,但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警察开枪属于正当防卫,判其无罪。据了解,日本栃木县警察向中国研修生开枪致其死亡一案发生后,死者家属曾向县方索赔约5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65万元)。

    2006年6月,原中国研修生罗成在栃木县栃木市一马路上接受警察例行盘查时逃跑。警察因遇到抵抗而开枪,击中其腹部,致其死亡。

    此前,被告称“罗成企图用石灯笼上的石头殴打被告”这一说法于2011年4月被东京高等法院驳回,否定其可信度。同时对地方法院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诉求的判决作出改判,勒令栃木县政府赔偿约其家属1000万日元(约合53万人民币)。

    2014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以二审判定有误为由重审此案,并以“被告遭遇攻击、为保护自己的开枪不违法”为由,驳回了原告家属上诉。

    链接

    正当防卫解释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案例

    案情: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宵夜,由于夜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用扎伤了江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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