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娱乐圈跨国卖淫丑闻中介练习生玩3P 成贤娥卖淫案三审被判无罪

  • 发表时间:2016-02-25 16:24 | 优美女人网(www.umelady.com) | 点击数:
  • 韩娱乐圈跨国卖淫丑闻中介练习生玩3P 成贤娥卖淫案三审被判无罪(2)

    据台湾媒体报道,韩国小姐出身的成贤娥因2012年涉嫌3度提供某企业家性服务,并得到5000万韩元的酬劳,被依违反组织或进行卖淫活动的罪名起诉。一、二审被判处韩币200万元,不过日前三审案情却大逆转。

    成贤娥2010年2月至3月期间,陆续和1名企业人士发生了3次性关系,并收取5000多万韩元,不过她一再否认是援交时所获得。此案近日上诉到三审,她被宣判无罪。韩国法官认为,当时成贤娥和前夫正处于离婚阶段,所以有可能将企业人士当作交往对向,更以“性买卖的定义是指以不特定对象所发生的行为”为理由判定无罪。

    姜某曾是成贤娥的娱乐公司代表,日前因为涉嫌仲介跨国卖淫,被警方逮捕调查,2015年又涉嫌在美国洛杉矶一家酒店收取韩币2200万元的中介费,介绍了1名女演员和1名女练习生,在当地和对方大玩3P。由于姜某已经不是初犯,所以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是否还有其他卖淫事件。

    韩星成贤娥涉卖淫案续:大法院发回重审

    韩国大法院今天上午对女艺人成贤娥涉嫌卖淫案做出了驳回重审的判决。

    成贤娥此前因涉嫌在2010年2月至3月期间与一名企业家发生三次性关系并收取5000万韩元(约人民币26.5万元)而被检察院以性交易罪起诉,而之前进行的两次判决均判成贤娥性交易罪成立,判罚成贤娥200万韩元(约人民币1.06万元)罚款。

    这起诉讼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成贤娥的行为是否符合韩国法律对性交易的定义。韩国法律对性交易的定义是“以不特定的人作为对象,以收取金钱为条件进行的性行为或是类似性行为”。

    控方主张成贤娥因经济上的困难而要求朋友介绍有钱人,并且与对方签订所谓“赞助协议”,收取钱财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对性交易的定义,而成贤娥虽然承认收取了5000万韩元,但否认与对方签了“赞助协议”,也否认自己是以金钱为目的与对方发生关系。

    因为涉嫌与成贤娥进行性交易的企业家A某在庭审中对与成贤娥进行性交易一事供认不讳,再加上中间人也供述称当时为成贤娥介绍有钱人就是以发生关系为前提,此案一审和二审均判成贤娥性交易罪成立,对她下达了200万韩元罚款。

    而在今天大法院进行的审判上,法官表示成贤娥在与A某相识时正在寻找再婚对象,而且在清理了与A某的关系后马上与其他人结婚,因此不能因为有金钱往来就认定成贤娥完全没有考虑过与A某认真交往,因此决定将此案发挥水源地方法院重审。

    成贤娥在1994年的韩国小姐大赛上获得第三名后进军演艺界,虽然在2001年因吸毒丑闻而暂停演艺活动,但通过拍摄裸体写真成功东山再起,并陆续出演了《李祘》、《自鸣鼓》、《女人是男人的未来》等热门影视作品。

    2007年12月,成贤娥与小一岁的企业家结婚,但仅仅三年后就离婚,2010年5月,成贤娥与年长6岁的企业家再婚,两人目前育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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